| 作者: 文章来源:杭州劳动律师网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12-23 |
中国音乐学院的国家一级演员(相当于教授。在学院的各种宣传品中,记者看到李光陆的名字前被冠以教授、专家、学者)李光陆被校方以扰乱考场秩序为由解聘了!此事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不少。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深切感受到的是其背后法律缺失带来的诸多无奈。 风波起因:
两种完全相反的说法
“我被解聘,是对我的打击报复,是因为我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李光陆是这样认为的。他说,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4月17日,中国音乐学院器乐系吹打专业复试。第一个笙专业考生试奏完后,主持人、管乐教研室主任王以东当着17位考官及考生的面说:“你刚才试奏是用传统的方法,与乐谱要求不一致,并且好多地方都是错误的。”我认为他这样公开说出来,会误导考官的判断,并给考生造成压力,是违反招生纪律的,就提出了反对意见,但遭到了王老师和其他老师的反对。随后,王又让第二个笙专业考生演奏两首快板,而按照规定,考生考试演奏的两首曲目原则上应一首快板一首慢板,以全面了解考生的水平,这一规定一直在前两天的考试中执行。我再次提出意见,即刻遭到项祖华的无理阻击,说这里没有我说话的权利。我是在场的两个笙专业老师之一、国家一级演员,先后获得“中国国际民族乐器独奏大赛笙组金奖”、南韩国际管乐艺术大赛最佳演奏奖等大奖,我才最有发言权!我与他们争吵起来……第二天,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没有向我了解情况,就以“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为名,作出了停止我的招生工作、取消我打的分数的决定。我向学院提起申诉。23日,中国音乐学院作出进一步处理:给予李光陆严重警告处分,同意器乐系解除其任教聘约的决定。李光陆认为,这么重的处理是有背景的:“去年新党委书记一上任就大动人事,把那些能力高、品行好的人换了下来,导致一些著名的专家教授外流,如作曲系原副主任调任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我和系里其他几位老师去提意见,党委书记反而与我们大吵大闹,甚至报警致使公安数次传讯我;去年招生时,系里某些老师改考生的分数,我揭发了。所有这些,都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所以他们总在找机会整我。”
音乐学院及器乐系领导给的说法却是完全相反的:在4月17日考试过程中,是李光陆首先违反了考场纪律,当着考生的面发表了评论。一接到试奏题,他就质问:“这个试奏题谁出的,太没水平,太业余了……”并表示,“尽管如此,我认为这个考生试奏得还是很好,三连音节奏很准确嘛。”对于李的错误做法,几位评委老师当场予以劝阻,才使考试得以继续。专业复试从未有规定快慢板一说。然而,在第二位考生演奏完曲目后,李光陆又一次从座位上站起来质问:“为什么只让演奏快板,而不演奏慢板。”在考试委员会委员、我国著名扬琴教育家、国际扬琴学会副主席项祖华教授进行劝阻时,李甚至恶语相加、侮辱中伤。结果引起考场混乱,致使考试中断20分钟。他的师德问题是一贯的,他曾攻击党委,数次掐着领导的脖子进行威胁,也曾为辅导过的学生活动改分,根本不能为人师表。对此,院领导班子经过认真讨论,同意器乐系解除李光陆的任教聘约,这纯属学校内部事务。解聘不等于开除,李光陆仍然是院里的正式职工,工资、福利照发,目前在学院内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
在最先发表主观评价这方面,双方的看法完全相反。尤其耐人寻味的是,对这一非此即彼的事实问题,记者采访了除当事人、系领导之外的11位在场老师中的8位,有3位表示不清楚、无可奉告,1位认为是李光陆先发表主观评价的,他被解聘是学校正常的奖惩,很正确;另外4位则认为,试奏题出的不规范、不合理是大家的共同感受,评论题目并不重要;分量重的主观评价是王以东先说的;不管怎么着,这样处理李光陆都不妥当,太轻率、太严重了,我们都感到很吃惊。
5月8日,李光陆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教委提起申诉。
教授被解聘:
依据合法吗
记者看到,在中国音乐学院4月23日的处理决定中,依据的是“教育部教学[2002]4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第五十八款第二条”。这种说法无疑是不规范的,规范的说法应该是“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它的内容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条文明确规定处罚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学院依此作出处理决定,不是超越职权吗?
而在音乐学院的聘书上,记者还看到这样的说明:聘任部门与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任,都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也许是音乐学院意识到了这一点,就在北京市教委30天的处理申诉期限即将到来的5月29日,学院撤销了4月23日对李光陆的处理决定。但第二天又出台了新的决定,处理的内容是一样的,只是加上了“解聘决定于2002年8月30日生效。解聘生效后李光陆享受校内未聘人员待遇。”处理依据则变成了《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中国音乐学院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该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三)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四)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五)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六)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七)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解聘教师应该依据什么?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的有关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虽然各个学校规定的具体的解聘条件可能千差万别,但不能超出这三个条件的范围。音乐学院为何没依据此条规定?不知,还是自觉李光陆的行为不适用此条规定?
6月5日,北京市教委作出了处理决定:终止对申诉人第一项申诉请求的审查,申诉人如对学校新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重新提起申诉;驳回申诉人请求的第二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该请求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申诉人可向有权处理的机关请求处理。
就此事件,记者采访了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黎健飞,人力资源管理专家齐光华,劳动人事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昕,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张景鹏,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马怀德。他们的共同看法是:解聘要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不能轻率而为;即使是李老师违反了招生纪律,这样处理也太重了,把他请出去、取消他的招生资格就够了,顶多再给个纪律处分;解聘是劳动法律关系,不是行政处分,学院依据教育部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这个口袋条款作出的解聘决定,仍然是不相符的,更何况低阶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与高阶位的法律相冲突。
人事争议立法:
亟待填补的空白
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单位的人事纠纷,由有关公务员条例调整,可以通过申诉获得救济;企业的人事纠纷,由劳动法调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获得救济;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事争议,却无法律调整,也无法定的救济途径:公务员条例不适用,劳动法同样不适用,因为劳动法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所以,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处于求助无门的境地。刚从中国社会科学院调到人民大学的张新宝还自我解嘲说,这位老师还算幸运,他的单位还有上级主管机关;我就惨了,如果社科院坚决不放我走,我就不知道到哪儿去申诉,总不能跑到国务院吧。他们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要么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把事业单位的职工比照公务员或劳动者,要么尽快制定一个适用事业单位的法律。
据说,人事部这几年一直在进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立法,具体情况如何?记者与其政策法规司取得了联系。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性质都不同于企业,不能通过劳动法调整,中央也明确规定要分类管理。但立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人事部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立法正在加快进行。目前,事业单位可参照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规章,各地各级人事仲裁机构也正在建立、完善过程中。问及正在制定的法规拟定有什么原则,他以法规正在制定、不便对外宣传为由拒绝了。
张新宝、刘昕和最高法院法研所杨洪逵则认为,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本质上也是劳动雇佣关系,应该可以适用劳动法,但我们国家人为地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复杂化了,又造成这一块靠模棱两可的政策性的东西调整的法律上的空白,这不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刘昕还认为,劳动法应该是劳动领域的宪法,所有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都应以它为基础;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利用权力在市场营利的产物,市场经济时代应该彻底清除:一部分行政职能回归政府,大多数营利性单位变成企业,少部分以非营利机构的形式存在。劳动法应该统一一切劳动关系。
职工权利保障:
机制亟待建立
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以后,建立了解聘辞聘制度。无疑,这样有利于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事业单位领导的用人权该不该受到制约?谁来制约?如何制约?
对此,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得很明确: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工会法也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但法律的实施,还需要机制的保障。李光陆被解聘事件发生后,中国音乐学院职工刘小平认为学院对考试漏题、改分这么严重的问题还只是取消学生的考试资格,却对按学校的说法也只是扰乱考场秩序的李光陆作如此严重的处罚,太不公平,就向教代会提交了《高校实行聘任制,法制建设要跟上》、《致我院教代会的一封公开信》,提出解聘教职工必须符合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教代会应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进行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现场录音,公开、公平、公正地予以仲裁,只有这样才能让未被聘任或解聘者心服口服,才算做到了以法治校。否则,领导手中的聘任解聘权很可能异化为结党营私、打击报复的工具,有可能成为悬在每个教职工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把剑今天落到了李光陆头上,明天就可能落到我的头上、他的头上。
音乐学院教代会主任谢大京告诉记者,学校要实行民主管理,教代会的职权、独立性要加强。他上任后,修改了教代会的章程,但章程还没被党委通过,他也就不好开展工作。
对此,齐光华认为,虽然工会法赋予各级工会各种权利,但由于我国的工会是内部机构,受单位领导权力的影响大,不能真正地起到监督作用,实际上形同虚设,这是我国的制度缺陷。工会要真正体现权力,切实保护职工的权利,而不只是发福利,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认可,需要设立保障、惩罚措施。全国政协委员、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王守昌则建议,提高校务委员会的作用,校长应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决策。
李光陆被解聘,影响到的有他的家人,更有他的学生。他们说,都是在童年时代就听到李光陆的大名、冲着李光陆考进中国音乐学院的。最近,系里要求我们跟着张老师学,否则就记旷课或开除。我们就不愿意跟张老师学,私下里仍在跟李老师学。学校明明实行双选制,并保证“在工作中十分注意尊重和保护师生双方的基本权利”,难道我们付出昂贵的学费却连一点点选择的权力都没有吗?
李光陆说,事情发生后,很多朋友都劝我:凭你的才华和名气,到哪个音乐院校都能找碗饭吃,说不定还会捞个一官半职,何必跟他们较真!我觉得,我已在中国音乐学院学习、工作了20多年了,我的生命已融入了中国音乐学院。对我来说,中国音乐学院才是民乐的圣殿,其他音乐院校都是业余。我挚爱着音乐学院,正是因为这种挚爱,我才一次次的提出意见和建议,才不顾患着食道癌的身体坚持在教学第一线。我相信学院、上级领导、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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