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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薛江华 实习生 何方
根据2006年制定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
例》(草案),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员履行个人所得税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虽然目前该条例还未正式出台,但广州一些大型出租车公司已经开始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但记者发现,广州庞大的“的哥”队伍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还大有人在,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仍是一片空白。
承包出租车算不算用人?
2006年1月25日,出租车司机周泉因脑血栓后遗症丧失语言和行动能力,不仅不能在开车,可能余生都只能在病榻上靠亲人的照料艰难度过。他所在的某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之其家人,如果要拿回当初承包出租车时的押金,就必须解除2007年11月才到期的承包合同。2006年4月,周妻在解除承包协议上签了字。但她觉得公司这样简单处理对其丈夫并不公道。
在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周妻向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接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理由是:出租车公司不是周泉的用人单位,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承包关系。对此,周妻更想不明白。随即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周泉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王飙尘律师指出,根据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王飙尘认为,周泉使用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从事出租车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出租车业务并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接受出租车公司文明待客按章行驶安全驾驶、按时交班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这些情形符合上述规定。至于内部存在的承包关系,只是工资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的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无关。
少数大公司签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6年制定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驾驶员履行个人所得税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虽然目前该条例还未正式出台,但广州一些大型的包括白云、广骏等出租车公司已经于2007年开始陆续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羊城庞大的的哥队伍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大有所在,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仍是空白。某汽车公司的司机陈聪告诉记者,他只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承包合同。无独有偶,司机孔元也表示他手里只有份2006年签的四年到期的承包合同,并没有劳动合同。司机李明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听公司提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他说自己所在的公司是私人公司,虽然公司是有着几百辆车的大公司,但公司对司机管理非常苛刻,就连代扣代缴的医疗保险都会“缩水”。
记者也了解到,即便是管理相对规范的一些知名大公司,也存在监管空白。比如有着近2000辆出租车的广州某大型出租车公司就有一部分“机动司机”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该公司给每辆车配2名固定的司机,但给6辆车配备13名司机,其中就有一个是机动司机,他是这6辆车的12名司机的“替补”,该公司并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这三百多名替补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就被边缘化了。
此外,广州还有近3000人的“的哥散军”,他们大部分都挂靠在小公司下面,这些公司管理混乱,权益保障问题无从谈起。
相关管理规范何时出台?
因缺乏劳动权益保障而带来不幸的还有周泉的妻子。今年才45岁的周妻,十几年前在工厂做工时被机器轧伤,经过截肢手术,失去了一只左手。现在疾病缠身的她,却成了家里的顶梁柱,低保是这个家庭全家生活和夫妻二人看病的所有来源;已经读技校的儿子每天坐车吃饭只有10元钱;家里最常吃的菜是便宜的南瓜,酱油拌米饭是常事;有朋友偶尔送来一斤半斤的肉,夫妇俩都不舍得吃,一直存在冰箱,怕日后有客人来家做客没有像样的菜招待……这个家就这样在风雨飘零中脆弱地坚持着。
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副教授指出,在公司和企业面前,劳动者一直是最脆弱的群体。而周泉的案例中,出租车公司只签定承包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运营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尽管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这样的“灵活经营”方式被普遍认可。她认为,出租车公司这样的做法几乎是“无本万利”,将经营的风险通过承包合同转嫁给了最弱势的劳动者,自己坐收渔利,却将劳动者生死置之度外。
有关专家也表示,对出租车的管理,广东还没有统一的管理法规、规章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现行的管理办法都是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无法适应日益庞大的出租车市场发展需要。此外,2006年制定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至今还停留在草案稿阶段,专家呼吁应加快该条例的修订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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