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文章来源:杭州劳动律师网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8-7-24 |
近几天,一篇《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的新闻又吸引了IT、通信界媒体的眼球,不少资深人士对此也进行了驳斥,说“辞职已经成为往事,无效说不成立”,当然也有人认为是华为误读了劳动法律,缺乏政府公关意识的表现。依我看,这篇《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有误读《指导意见》,为题目字数浓缩表意,故意吸引眼球之嫌。当然,我不是恶意来推测他的用意。如果作者出于纯正而良好的昭示目的,那便是犯了逻辑和法律错误。我认为,更正确的表达是,广东省劳动部门出台《指导意见》,认定类似华为万人辞职的行为无效。因为类似行为是不包括被比较的对象本身的。而看他的这个题目,好像是广东劳动部门进行了一次劳动仲裁之后的结果,其实并没有劳动仲裁发生。
首先,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并非针对华为,而是针对近段时间的劳工纠纷案件井喷的状态而出台,按照该意见,“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律的普适性原则,意味着今后所有符合这样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华为以及其他企业如果以后再这样做,便是违法的。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先前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华为万人辞职然后又续签合同,是有效的,合法的,至于是否合情合理,那是受道德和舆论的调整范围,已经超越了法律(overcoming law)。
在这个过程中,华为的万人辞职事件不是一个负面的,需要企业警醒的反面教材。恰恰相反,任正非等华为上层用这一个重大事件推动了《劳动法》相关地方性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法律的发展是有着推动作用的,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华为在《劳动法》正式实施前夕,做了这样一次大的人事变革运动,的确有规避法律之嫌,但是它的发生促进了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则使广东省的大中小企业以后不能再复制这样的行为。让更多的人受益。用前瞻的眼光看,无疑是积极的。甚至现在看来,或者以后看,这有点“先例造法”的意味。
华为采用辞职后,重新竞争上岗,工龄归零,给予补偿金的方式,使得华为的元老级员工统统失去了终身雇佣的权利,给予补偿,有点杯酒释兵权的味道。而重新上岗,意味着员工如果没有好的表现,即使是元老,也同新员工一样,面临着被解雇的危险。这不仅可以激发老员工的活力和创造力,也有利于新老员工的心理平衡。这是典型的用运动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我自己感觉,很符合被我党教育了多年任正非先生,奉行狼性企业文化的行为特征。华为自己也认为,认真负责和管理有效的员工,是华为最大的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个性,集体奋斗和不迁就有功的员工,是他们事业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正是“不迁就有功的员工”员工的体现。
况且,这次辞职是自愿的,得到数额庞大的补偿金以及重新就业的机会,辞职的人大多数是受益的。于是,现在看,无论是从华为的职工角度看,还是为以后在广东就业的千万劳动者着想,都是积极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从争议中开始,然后从争议中结束,然后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再次触动媒体人敏感的神经,当然,现在至此,也算是尘埃落定。《指导意见》看似否定了华为的做法,但这种否定因华为而起,是防止复制,绝非针对华为本身。
华为算是通信界首屈一指的民族优秀企业。“坚忍、执着、团结、不屈”的狼道文化也是成就华为的灵魂。也许他的某些作派不够“以人为本”,许多员工承受了过大的精神压力,自杀者时有报道。作为媒体,我觉得应该对于华为更多的宽容和理解,因为优秀从来不是秀笔如花说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的残酷斗争中角逐出来的。“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如果有竞争对手是风,媒体人的角色万万不能充当鼓风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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