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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后,老板故意规避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养老金,而将公司全部资产抵偿给儿子的公司,致使职工近60万元的工资、养老金等差点落了空。7月11日,随着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这个吴忠市政府挂号督办的要案尘埃落定。
37名职工血汗钱莫名落空
吴忠市特钢铸造有限公司(简称特钢公司)和吴忠市创新特钢铸造有限公司(简称创新公司)在同一场地生产经营,它们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儿子刘新青经营创新公司,同时也是特钢公司的职工。2004年7月,刘新青代行特钢公司的权利,负责职工的管理与工资发放。
2005年12月,创新公司停产,欠下职工3个月的工资及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时隔不久,特钢公司部分职工找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和生活费以及补缴10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裁决生效后,创新公司基本付清了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然而特钢公司却没有补交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等。为此,职工于2006年1月到利通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约60万元。但1个多月后,利通区法院答复:特钢公司已无资产可供执行。职工纳闷:特钢公司的厂房、设备明明都在,怎么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特钢公司资产暗渡陈仓
经查,1995年特钢公司成立时,以公司资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银行将其贷款列为不良资产,交华融公司管理,后华融公司将这部分债权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新青。2004年7月,特钢公司与刘新青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将公司所有资产抵债给了刘新青。而这一切,职工们都被蒙在鼓里。2006年7月,吴忠市司法局指派利通区胜利路法律服务所的赵光绪承办此案。当月,这些职工向利通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
法院15个月后才立案
职工是否是债权人,能否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撤销权?对此案,法官们感到颇为棘手。直到2007年10月22日法院才正式送达传票,12月26日公开审理此案。37名职工虽不是《以物抵债协议》的主体,但作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以原告的合法身份终于走上了法庭。
恶意串通架空职工债权
利通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特钢公司成立从银行贷款时,将公司的部分而非所有资产作为抵押。而且特钢公司与刘新青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知道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安置问题没有解决,二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规避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的恶意。将公司全部资产抵偿,如此重大的事项,作为特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志读没有通过公司股东会议而一人决定。今年3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特钢公司和刘新青恶意串通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无效协议。后刘新青不服而上诉,吴忠中院判决维持原判。7月14日,职工们向利通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近期特钢公司被“追回”的资产有望被拍卖,职工们的血汗钱终于有了着落。(记者 倪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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