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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李欣欣
今年5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按照新法,以佛山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70元计算,争议金额在9240元以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仲裁将“一裁终局”。这几天,顺德龙江某工艺家具厂华老板却因为这个新生的“一裁终局”伤透了脑筋。
起因:员工离职后状告东家索补偿金
今年5月3日,龙江某工艺家具厂的木工小张办了离职手续,离职前他向家具厂结算了今年2~4月份的工资。不久,该厂华老板接到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小张把家具厂给告了!
据小张提出,他从2006年8月24日进入家具厂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2008年5月3日无故被家具厂解雇,为此他要求家具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通知等各项补偿金共计36160元。
“今年2月小张才入厂,怎么变成了2006年就已经在厂里工作了呢?”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华老板面对突如其来的劳动纠纷感到很吃惊:厂里存有小张从今年2月份以来的工资表单,但每月的工资并没有达到小张所说的2800元!
仲裁:“一裁终局”家具厂需补偿万余元
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小张要求家具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委同时指出,家具厂提出小张2008年2月入职,但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支持小张提出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8月24日。此外,小张提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家具厂未能提供其前12个月工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为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家具厂支付小张2008年2~4月的两倍工资差额共5100元。同时,支付小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按照小张提出的每月工资2800元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纷争:家具厂不服要求撤销终局裁决
在工作时间和月均工资的焦点问题上,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说法。华老板不服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细看裁决书才发现,裁决书上写着劳动者对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
按照新《劳动仲裁法》,追索劳动报酬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仲裁为终局裁决。也就是说,按照佛山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70元计算,争议金额在9240元以下的劳动争议仲裁将“一裁终局”。华老板认为该案争议金额超过以上标准,不能“一裁终局”。但仲裁委回复称争议金额标准是分项计算,而非总计金额。
因该案已终局裁决,华老板不能向顺德区法院上诉,于是他向佛山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昨日,佛山市中院已正式受理了华老板的起诉。
律师说法
9240元以下争议“一裁终局”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晓律师解释,“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等。“按照佛山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70元计算,争议金额在9240元以下的劳动争议仲裁将‘一裁终局’,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对部分劳动争议标的数额小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利于避免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复。“适用‘一裁终局’争议金额的案件,如争议总金额计算方法不明晰,将可能会限制一些合法权利主体正当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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