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
|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夯实基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5]48号)以及《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书面审查登记(采集)工作流程(试行)》(杭劳支[2007]21号)关于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的有关规定,就2008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是中队的主要职责 |
| 通过前期的培训和工作实践,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初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基本建立了“一户一卡,一网一册”,并录入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各中队对本辖区的用人单位分布情况,有了初步了解,2008年要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好二级网格和人员配备,进一步完善网格设置。尽快实现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的全覆盖。 |
| 二、因地制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
|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因此在协管员人员数较少和辖区内用人单位较多地现实矛盾面前,各中队应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如某中队只有四名协管员,而辖区内有大小用人单位数千家,这时只能采取抓大放小,避轻就重的原则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可对辖区内,用工人数在5人以上的或易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业、以及多次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作为2008年的重点,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要通过渐进的方式,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实行全覆盖管理。 |
| 三、逐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
| 严格依照《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书面审查登记(采集)工作流程(试行)》(杭劳支[2007]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有的中队因协管员人数较少,其他任务较重,可对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下年度只对其进行1次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B级单位每年1-2次;C级及其以下单位为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采集的信息务必同步录入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 |
| 四、存在问题及解决 |
| 在前期的信息采集中,数据质量不高。 |
| 1、在“单位基本信息”中存在多处内容缺项或错误 |
| (1)“单位名称”必须严格依照注册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和注册登记号码进行录入,不得使用简称。 |
| (2)“所属管辖权”必须严格依照《关于杭州市区劳动保障管辖的意见》(杭劳社法[2005]2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录入,为下一步的“多点受理,统一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数据基础。 |
| (3)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按9位数字全部录入。 |
| (4)在采集过程中确实无法采集的一些基本信息,可以通过当地劳动保障站的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平台,导入部分基本信息,但是在下次采集过程必须严格校验。 |
| (5)每次信息采集,要求必须都要进行校验、更正“单位基本信息”;如数据库中无该单位基本信息,进入“新增临时单位”,待信息采集完毕后,必须转入“单位基本信息”;无证无照单位(含建筑施工项目部)直接进入“新增临时单位”,不得转入“单位基本信息”。 |
| 2、“书面审查信息”中存在多处缺项或数据逻辑错误。请按“劳动用工”、“工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空岗需求”、“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逐项填写,真正落实辖区内用人单位数、职工人数、合同签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工资支付等情况“五清”。 |
| “活页表”有擅自填报各项数据,无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擅自签名等弄虚作假现象。 |
| 对于《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登记表》、《活页表》中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中“书审指导”填写。 |
| 五、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
| 1、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实施两次以上信息采集的,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中必须注明,在《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明细表》的后面(用颜色、字体加粗等形式)体现重复采集的用人单位明细,以便报表的汇总;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汇总表》中也不得重复统计。 |
| 2、严格依照《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书面审查登记(采集)工作流程(试行)》(杭劳支[2007]2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各大队在每月5日前以中队为单位,将《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明细表》、《杭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汇总表》以电子文档(EXCEL)报送支队。是否按时报送、同期录入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单位数和实际采集的用人单位数的百分比将作为对各大队的年度考核指标。 |
| 3、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要及时联系其集团人事部门,以免遗漏在同一区域内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采集,或者联系支队了解情况;对于某些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用人单位,只要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必须同步采集,包括空壳单位(数据可以零申报),尽量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数。 |
| 4、对于采集过程中,及时纠正和查处书面审查信息采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年度内对发现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实施监察。按情节轻重分类处理,如:如存在1-2项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出具《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单》(非法律文书,见附件);存在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视情况进行立案受理,并提交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查处,并作好台帐备查,原则上各监察中队每年提交不少于5件。 |
| 5、本文件中的“年度”是指上年10月1日---次年9月30日。各中队要以年度为周期,及时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的归档工作。 |
| 根据《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杭劳社监[2007]94号)、《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书面审查登记(采集)工作流程(试行)》(杭劳支[2007]21号)要求,将原来审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调整为实时、动态管理,因此在2007年10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时的信用定级,统一为2007年度的信用等级;2008年6月30日以后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由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之书面审查信用等级评定自动评分系统完成,产生2008年度的信用等级。 |
| 6、从2008年起,原由支队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采集)的用人单位将全面调整为属地化采集。同时为了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与信息采集工作合二为一,不再各自单独进行。 |
| 附件一:《杭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采集检查情况及自行改正表》 |
| 附件二:《2008年大杭州书面审查任务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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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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