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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7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48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0条 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部门经理或主管请病假或事假,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安排好本部门工作;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5)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9)员工未经批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以自动离职处。 第5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0)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5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主管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营业场所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做好安全防盗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54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5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企业经营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4)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7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合同四种。 第5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5)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6)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7)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做好安全防盗工作的; (8)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的; (9)在禁烟区吸烟的; (10)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0条 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欺骗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合同: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工作经历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6)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的; (7)恶意中伤、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 (8)不检点行为,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上班时间为其它单位处理事务的; (10)未经公司同意有在外单位兼职行为或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 (11)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12)私自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13)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期间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14)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62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63条 本规定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6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指标、图纸、技术文件、操作手册等。 第65条 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经营项目、管理决策、货源情况、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66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7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保密文件、资料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8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69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公司为防止进一步泄秘而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 第70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 第71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不得自已开业生产同类产品或同事同类业务。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72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73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74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75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将依法补充或更新。 第76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全体员工讨论和签字通过,且已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77条 本规章制度自200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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